2024年7月9日,银川中院对某白酒公司诉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
某白酒公司是“某窖”商标的所有权人,2006年10月12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窖”系列白酒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21年6月,万某甲将其制造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十余种假冒高端白酒的工艺方法传授给万某乙,并组织李某、卢某从浙江省温州市以及本地废品回收处购买大量高档白酒的酒瓶、酒盖、酒盒、飘带、封条、商标标识、合格证、手提袋、包装箱等包装材料和制造假酒的工具,又从本地的烟酒经销商处购买大量用于制造假酒的各种低端白酒作为基酒。在永宁县望远镇租赁场所通过灌装、封盖、贴商标、装盒、封箱等工序,对灌装的各种白酒进行包装,由万某甲、万某乙销往银川周边等地。2022年1月5日,银川市公安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在制造假酒的场所将四人当场抓获。2022年4月22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7月26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四人判处四年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分别处罚金60万元至6千元不等。2024年1月29日,某白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银川中院起诉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要求四人基于侵权行为进行民事赔偿,并在该案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审理后,银川中院认为四人制造、销售假冒“某窖”白酒的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且侵权产品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为达到对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该案判决四人向某白酒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款8万元,并以补偿性赔偿8万元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四人向某白酒公司共计赔偿24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主审法官介绍道:“万某甲四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构成民事侵权,让自己身陷囹圄还被判处罚金60万元,现在又基于惩罚性赔偿面临巨额赔偿,真正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侵权人给付给被侵权人超过其实际受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制裁、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据最高院统计,2023年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319件,同比增长117%,判赔金额11.6亿元,同比增长3.5倍。银川中院将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对恶意侵权、严重侵权行为重拳出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大力遏制侵权行为,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