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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安置补偿争议的二审行政案件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全社会共同呵护和关爱。银川中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为未成年人构筑全方位、立体式的综合保护网络。

近日,银川中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安置补偿争议的二审行政案件。虽然该案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但作为上诉人的未成年人一方,却向该案主办法官曾承富及合议庭送来了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官“明察秋毫断案情,铁面无私秉公心”的赞誉。

2014年,甲区政府为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征收乙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丙镇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工作,未成年人李某父亲享有的宅基地被征收。该项目的安置补偿政策明确规定,在被拆迁范围内尚在孕期未出生的人口,符合计划生育且能提供孕育证明的,应当按照每人40平方米予以安置,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予以补偿。20175月,李某父亲在与丙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时,李某母亲已经怀孕,但未向镇政府申报登记。李某出生后,其父亲多次要求镇政府对李某安置补偿,但镇政府以李某父亲未申报登记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为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对李某进行安置补偿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遂判决镇政府履行相应安置补偿职责,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银川中院。

二审审理认为,行政执法既要符合形式正义,更要符合实质正义,行政机关不能机械、片面、孤立地执行法律及政策,要合乎执法的目的性和正当性。对于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对安置补偿政策中关于新生儿补偿安置政策作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释,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仅停留在有限的成文法规和文字表述上,而需要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落实到个案,最终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护“未来”无小事,银川中院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注重实质公正与人文关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以个案裁判规则推动和引领全社会共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以法治之力守护万家灯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行政审判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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