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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2005年,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严打”到宽严相济,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个重大调整,是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该政策集中反映了我党和国家对刑事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体现了符合我国刑事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其涵盖了严格刑事政策与宽松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通过协调运用,有助于公正惩治犯罪,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审判实践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该政策,是当前一道全新而紧迫的课题。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社会报应,任何刑罚都蕴含着原始的、简单的、等量或者等值报应。从某种角度讲,国家可以对犯罪人施以低等量、低等值报应,但一般不宜施以超等量、超等值报应。因为超等量、超等值报应的刑罚往往文法人道和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社会稳定。适用刑罚应当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不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不仅违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精神,而且往往造成冤错案。因此,要切实贯彻执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不作犯罪处理的则不作犯罪处理。对犯罪人所依法享有的上诉、申诉、辩解、辩护和申诉等多种诉讼权利,应依法赋予。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①其理论根基是“罪则相适应”,《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能重罪轻罚或轻罪重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事责任有无及其轻重程度;犯罪分子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的宽严。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从犯罪性质、情节、形态、组织形式、后果及其社会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在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犯罪后的态度、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方面综合权衡,宽严有别。对一般的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未成年和在校学生犯罪,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等表现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定减免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聚众犯罪、集团犯罪以及在犯罪团伙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主犯和首要分子,严重职务犯罪以及累犯要依法从严惩处。③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给犯罪人以出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就是要改变办案作风和办案方式,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和帮助,体现审判中的人文关怀。

由此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审判工作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宽和严不可偏废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一味惩罚。忽视惩办或者忽视宽大任何一种倾向都是错误的。严和宽都是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所谓严,包括两个层面,从广义上说,既是指对严重罪犯处以相应较重的刑罚,也包括对较轻的犯罪处以应得的刑罚。从狭义上讲,既指对于具有从重情节的罪犯,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较高的刑罚;也指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所谓宽,既指对犯罪分子的惩办必须结合教育改造,给予悔改自新的机会,贯彻人道主义原则;又指对犯有较轻罪行的罪犯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罪犯,在法定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刑罚,或依法免除处罚。

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与严都是相对而言的。在讲严惩办的时候,还要考虑到那些应当重罚的犯罪可能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讲宽的时候,也要考虑应当从轻的犯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节。灵活性是宽严相济的灵魂。

(二)在审判工作中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遇到的问题

1、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执法考核上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新要求不相适应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严”和“从宽”都不能随意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依规适用,但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基层政法干净准确适用难度较大,一旦在办案中遇到具体案件,还是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同时,执法考评标准和考核制度需要进步一改进。

目前,政法部门的执法考评标准和考核制度是为适应“严打”斗争的需要建立的,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强调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要求控制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设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标准。上级机关、人大、政协一般以这些指标作为考评检查的重点,如果指标控制不好,政法部门就会在评先评优上吃亏,尤其政法干警作出不诉、无罪判决等决定,要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甚至承担责任追究的风险。在这些指标的引导下,政法部门很难大胆地依法“从宽”。

2、政法部门之间对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一致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一旦对具体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就可能出现互不相让、争执不下的局面,必须建立起灵敏高效务实的经常性协调机制和制度规范。

3、政法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少数干警执法素质不高与和谐社会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一是部分政法干警的法律素质还不够,在具体案件中对宽严的尺度难以把握,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中出现较大的差距。同时,与“宽”相应的调解机制对政法干警的调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政法干警需增强调解能力。二是部分单位执法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于调解案件和适用非监禁刑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办案单位的业务量,造成部分单位执法办案力量不足。三是政法队伍的法律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大了政法干警的自由裁量权,对政法队伍的法律监督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监督机制缺位,就可能为个别干警打着宽严相济的幌子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提供方便。

(三)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抓好和谐理念教育学习,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学习活动,引导政法干警正确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实质和要求,切实转变观念,在审判实践中做到区别对待。二是提高法律素质。要加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从重或者从轻的相关规定和社区矫正等各种刑事制度、政策的学习,切实提高正确适用刑事政策的能力。三是充实一线执法办案质量。尤其要充实基层人民法院办案业务部门的力量,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四是加强法律监督机制和纪律作风建设,防止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2、尽快完善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评查体系

一是要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尽快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一些相关规定中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文进行修改。要加强对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把刑事法律中“从宽”、“从严”的模糊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落实到各个环节。既要防止一味从重处罚,只严不宽,又要防止宽大无边的失严倾向。要探索刑事和解的有效途径,研究落实非监禁刑的操作性措施,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二是建立科学评查体系。建立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统一的评查体系和考核制度,既要保障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又要保障对依法应该从宽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从宽处理。

3、完善相关配套刑罚、非刑罚制度和措施

一是进一步深化、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准确把握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依法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员,依法判处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三是增设替代短期监禁刑的刑法措施,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四是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化解矛盾,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五是落实刑释人员、吸毒人员、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4、加强舆论引导、促使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方面,突出“从严”,专题报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显著成效,向公众表明政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与犯罪分子斗争到底的决心,让公众对政法机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充满信心;另一方面,突出“从宽”,着力宣传“从宽”的条件和成功教育转化挽救的典型案例,促使公众理解、支持政法机关适用“从宽”,帮助教育挽救犯罪分子。

(四)刑事审判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适用的领域范围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具体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分析,同时应当理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重点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同时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也要明晰宽与严哪个是主要矛盾。

党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宽”列于“严”之前,显然,在“宽”与“严”这个矛盾统一体中,“宽”是主要矛盾,所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要重点研究如何“从宽”。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要从严处理。对此类犯罪,从严打击是主要矛盾。在从严打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从宽的情节。对能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人,要体现政策,已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的挽救一个人的目的,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

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犯罪,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要从宽处理。对此类犯罪,从宽处理是主要矛盾。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选的适用领域。其次,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角度正确处理。再次,对过失犯罪及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正确的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仅是维护犯罪人和被害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全力维护二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与对犯罪人的社会改造、矫正工作力度,形成相关多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的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预防、打击、改造犯罪的工作机制和切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帮教制度,从而促使犯罪人以后不敢、不想犯罪,同时通过对犯罪人的依法惩治来教育那些未犯罪、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而放弃、抵制犯罪;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人民法院在履行自己执法办案职能的同时,通过调解钝化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少敌对对抗,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从而真正达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孙天文 关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7-3-78

[2]王梅 浅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财经纵横 2007-10

[3]缪军 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2008-1

[4]韩起祥 丁校波 检察机关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哲  学思考  社会科学战线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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