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审理案件的常态,然而司法鉴定时间普遍过长对审判效率造成了严重影响。就我院近两年来审理的案件来说,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平均鉴定时间长达96天,个别案件甚至长达半年之久,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司法鉴定时间过长由诸多的因素导致:既有法院在该项工作上管理制度不严谨的原因,也有鉴定机构工作机制不科学、不合理的原因;既有个案的客观复杂原因,也有个别法官的主观懈怠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委托司法鉴定手续较为繁琐。当事人向承办法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该辖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选定鉴定机构、收集相关材料。如果缺少部分鉴定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则要由司法鉴定机构通知申请鉴定的基层法院承办法官,然后法官再通知案件当事人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二是部分案件存在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业鉴定缺乏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鉴定出来的结果往往让双方当事人都无法信服。三是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约束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只规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并未对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时间作出具体的限定,导致鉴定时间往往无限延长。四是个别法官职业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工作怠慢,不能及时按照中院要求及时移送鉴定需要的所有材料,故意通过扣除审限等事由变相延长审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如何合理缩短鉴定时间,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科学合理简化委托鉴定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建议案件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之后,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减少中间环节。二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起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避免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信服导致的重复鉴定。三是完善扣除审限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利用审判系统节点管理对扣除审限的时间节点严格把控,避免个别法官隐性延长审限。四是修改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针对不同鉴定领域明确合理的鉴定期间,从而提高鉴定机构的鉴定效率。与此同时,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