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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约未到期 债主主张被驳回

  

借款未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受法律保护吗?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11月,郝某某向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庄某某,要求庄某某返还借款450000元并承担利息,还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庄某某对借款的事实及金额均予以认可,但答辩称与郝某某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目前尚未到约定偿还期限。经法院审理查明,郝某某与庄某某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正如被告所辩称的,法院审理案件时,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期限并未到期,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主审法官了解到,本案的原、被告方为生意合作伙伴,因合作中产生纠纷,原告不想继续与被告合作,遂诉至法院,希望尽早拿回借款。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借款期限属于合同内容发生变更,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所以,借款没有到期就要求还款,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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