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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一、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案件质量评查, 又被称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或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是基层法院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中的创新与突破, 是审判监督改革的产物。审判监督向主动、向判前、向抓源头、向全方位转变的做法, 体现了审判监督改革的方向, 贯彻了标本兼治原则, 一审质量提高了, 再审必然减少, 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司法资源也就节省了, 效率也提高了。我院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作为审监庭的一项常规工作进行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也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创新, 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专业化。

一是配备专门评查人员, 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专业化。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 统一行使审判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法官业绩考核等职能。为了顺利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行使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职能,配备了4名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人员。

二是通过定期开展评查,并逐月发出审判管理工作通报。对各类评查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撰写、卷宗装订等方面严格进行了差错认定, 并对应承担差错责任的法官采取了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 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从当前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看,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审判人员发生的影响已经显现。

通过定期评查、重点检查、专项评查工作的开展, 审判人员普遍增强了质量和责任意识, 进一步注意程序的公正和卷宗材料的规范, 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 审判过程中的随意性减少, 送达、宣判、开庭更加规范, 审判人员的自律意识不断增强, 案件质量评查在法院工作中发挥出了管理手段和监督职能的作用。

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

对评查必要性认识不一。对于在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之外, 有没有必要再设立这种大规模的监督机制的认识不一, 使得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能得到普遍认同, 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不少软性障碍。

()案件质量评查效能不高

一是案件质量评查方法对案件质量评查效能的影响。在案件质量评查中, 不少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将评查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及卷面瑕疵上忽略了对案件实体及程序问题的评查, 是案件评查效能不高的首要原因;二是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 认真评查的积极性不高, 不愿评定差错及不合格案件, 导致案件质量评查力度不大, 案件质量评查效能低下。三是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数量多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相对不足, 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难以查深查细, 导致案件质量评查效能低下。四是部分审判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重视不够, 存在案件质量评查无用论观点及抵触情绪, 使案件质量评查效能发挥不出来。

三、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案件质量评查是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新现象, 良好的制度设计与良性的制度运行, 必然会给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增加驱动力。

1.把握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则 

(1)中立原则, 即评查不带有个人情感或功利色彩, 体现在评查人对评查的案件既要同等对待, 同时又不能评查自己的案件,体现评查回避原则;(2)客观原则, 即案件评查是对案件质量的真实检验, 而不是敷衍或消极的检查, 也不是简单的纠错, 更不是借此机会不公平的对待或指责别人;(3)能动原则。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质合理性关键在于其具有能动性, 即让评查出的问题反馈后得到改正, 断案质量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 从而体现出案件案件质量评查的“医生”功能—— “体检”和“治疗”的相统一。

2.掌握案件质量评查方法, 避免流于形式 

(1)发挥专项评查特有功效。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包括法院的各类案件, 可以对法律的适用、对证据规则的把握进行横向、纵向的多角度、分层次的比较分析, 这是任何单个业务庭无法做到的, 也是案件质量评查机构的特有功能所在;(2)发挥重点评查统一司法尺度作用。重点评查是案件质量评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即对发改案件进行评查分析。通过重点评查, 要明确改判原因, 确定差错责任, 便于全体法官了解有关信息;定期对重点评查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使各法院了解各自的审判质量, 有针对性地提高审判质量;对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指导法院审判实践, 统一执法尺度; (3)从惩罚性案件质量评查向激励性案件质量评查转变, 罚劣与评优相结合。发现问题和评选优秀案件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两个方面, 发现问题的同时还应肯定成绩。至少要对两者给予同样的重视, 不可偏颇。对于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好的案例和做法及时予以肯定, 对于优秀案件, 包括优秀裁判文书, 也应作为评查的结果定期公布。

3.进一步调整案件质量评查人员配置

“徒法不足以自行”, 有了完善的制度, 还需要有人去执行。任何时候, 法院工作的中心是审判, 囿于法院现有审判力量, 不可能在评查工作方面付出过于高昂的代价, 投入过多的审判资源。但为了达到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 还是要在人员方面有基本的保障。最重要的是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人品。

第一, 调整案件质量评查组人员的组成。注意保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总体上合理的知识结构, 即至少保证有一名精通业务的资深法官负责与其业务专长相对应的业务庭的案件评查。这是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前提条件。要选调那些在同事中素有威信, 具有良好道德品行的法官承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这是保证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第二, 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培训。为案件质量评查人员提供参加法院系统各类培训的机会, 以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确保他们虽不在审判一线, 仍能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法学前沿动态。

第三, 对评查人员实行轮换制度。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实际上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 评查案件时, 有机会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 可以吸纳到好的经验, 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能引以为戒, 避免在今后的办案中犯同样的错误。

第四,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业绩单独考核。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使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少受人情关系的干扰, 专心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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