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文化->法官文苑
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效力探析

  

20159230时许,被告周某某驾驶宁A0Nxxx号小型客车,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处,对路面观察步骤,将由被向南横过公路的原告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592314时许到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某某差点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经住院治疗160天,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出被告人保财险灵武市水木灵州营销服务部应在该二险种责任范围内(62.2万元,50万元商业险+12.2万元交强险)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却抗辩认为,该公司在投保人王某投保时已经通过商业保险单,就投保的险种及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被告驾驶逃逸的行为属于商业第三者险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具有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产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本身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保险合同本身也是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条款内容在订立合同时也未与对方协商,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的赔偿。保险公司规定无证驾驶、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瓶,肇事逃逸、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赔范围,以惩罚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但是诸如此类行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等法律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人进行惩罚。拿道路交通法规举例,道路交通法规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商业保险属于经济活动,其合同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国家确定的交通事故规则方法作为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保险公司预先订立此类免责条款,实属越俎代庖的无权隐形执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避自身的赔偿风险,不但违背了投保人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目的,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商业三者险保证的就是一种责任风险,保险人的义务就是为投保人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责任买单,若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是在投保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案例之中,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已经成立,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也随即产生,驾驶人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影响仅仅及于逃逸之后,不应当溯及。换句话说,若投保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扩大,保险人可以就扩大的部分提出免赔的抗辩,但是在逃逸之前已经产生的损失,保险人并不具有拒绝理赔的基础。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