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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提高刑事诉讼质效——刑庭刑事速裁工作成效日益凸显

  

20181月始,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庭开展刑事速裁工作。从审判实践情况来看,本院刑事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上诉率下降,刑事诉讼效率和审判效果明显提升,刑事速裁工作取得的成效显著。

该院在刑事速裁工作探索过程中,制度创新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专人办理速裁案件,做到“简案速审,繁案精审”,提高服判率。2.实现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对包括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所有未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一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3.新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推广使用助力速裁程序。法院采用与检察院、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对速裁案件远程审判,并当庭宣判,减少各方之间的舟车劳顿,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充分利用中国庭审公开网,尽可能地将庭审过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得司法公正和庭审实质化以“眼睛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在社会各界面前。4.对刑事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格式予以简化。制定了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适用刑事速裁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刑事速裁裁判文书等模板,对诉讼文书采取填空式和批量化制作,加快刑事速裁案件审判进程。

本院通过一年刑事速裁工作的审判实践经验,也对刑事速裁制度构建提出了一些尝试性设想:1.扩大速裁案件适用范围。罪名的案件如果案情简单、证据充分都应当列入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2.尽快建立量刑协商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速裁案件审理前期组织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以便于被告人及时对自己将被判处的刑罚有所预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意愿。通过控辩双方对于量刑的协商,充分调动被追诉人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性,进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刑事速裁案件适用率。3.在审理方式上,尝试进行进一步探索。可以尝试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刑事速裁案件,但不宜将书面审理运用到所有刑事速裁程序中,仅将范围限制在单处罚金的案件中,将判处自由刑的案件排除在外,依然应当开庭审理。针对书面审理的刑事速裁案件,法官在作出裁决的五日之内,被告人可以提出异议,否则裁决生效。被告人如果提出异议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然在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同时,应当做好证据审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强制辩护以及诉讼救济的设置工作,以确保书面审理方式不会为了盲目追求效率而丧失应有的公正。4.对刑事速裁案件刑罚执行的思考。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刑罚执行部门的沟通,将被判处监禁刑的速裁案件被告人一律能在看守所服刑,同时看守所及监狱应加强各自监管文化宣传,打消被告人服刑顾虑,不再担心在什么地方服刑,从而不当行使上诉权,浪费两级法院的司法资源;将被预判处非监禁刑的速裁案件被告人,由检察院提前向社区矫正部门发出审前评估调查函,争取大部分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已经获得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大罚金刑及缓刑的适用力度,并且优先适用罚金刑。从目前立法及实践情况来说,我国刑法对拘役刑的配置“大有全面撒网之势”,而罚金刑适用比率畸低,且多以并科刑为主。笔者认为,对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科处短期监禁刑,其改造效果比较有限,且有各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风险存在。基于此,应当提高罚金刑在整个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将“罚金刑作为抗制轻罪的主要手段”。并采纳一些学者提出的设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建议,在适用罚金刑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由监禁刑方式作为补充,进而增强罚金刑的威慑作用。5.严格限制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当前刑事速裁案件应当保留有限上诉权,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对象主要应集中在认罪的自愿性、控辩双方认罪协议的合法性以及一审量刑裁决的公正性等问题上。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所适用的罪名,则通常不会成为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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