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正值出游好季,很多人为了省事省力选择通过旅行社报团的方式完成出游行。游客既是旅游合同主体受《民法典》保护,也是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由于旅游合同时一种特殊合同,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保护。
那么,当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履行计划泡汤时如何退费?能否将旅游合同转给他人?和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57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59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第61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64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65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社团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67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游客假期出行,应选择正规化管理、经营口碑良好的旅行社。
在与旅行社签订履行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对于格式合同中未尽事项,游客有权利要求添加补充条款。
如果在出行时遇到突发状况,要注意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游客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