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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假期中的那些事:在经营场所受伤谁担责

  

节假日期间很多人选择去各大网红美食饭馆、购物商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度过假期。假期中酒店、餐馆、室内的游乐场所客流量都较大,存在地面湿滑或者其他未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导致顾客在经营场所滑倒或者其他受伤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应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如在餐厅、商场等场所地面湿滑未及时清扫导致顾客摔倒受伤,体育场所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未及时修理导致顾客受伤的,都没有尽到保障报账义务。顾客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可以向这些经营场所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其他人员受伤的,而经营场所未尽到责任的,在侵权人赔偿损失后,经营场所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银行、餐厅、商场等经营场所是面向公众开放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经营场所,如因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经营场所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要注意场所内各种卫生、设施、消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隐患;顾客在经营场所中也应当注意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提示注意自身安全,不做危险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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