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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法院法官为您释法:继承遗产 也要偿还债务

  

继承遗产 也要偿还债务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生活中,若债务人死亡了,是否应当“父债子偿”“夫债妻偿”呢?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家住银川的甲某与乙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甲小某。婚前,甲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交纳购房首付款14万余元,剩余款项以贷款方式支付。甲某婚前个人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万余元,婚后与乙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3万余元。2017年,甲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2019年,甲某因意外去世。甲某父母在甲某去世后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甲某遗产的继承权,并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甲某的妻子乙某与儿子甲小某系甲某第一顺位继承人。

为了讨回自己借给甲某的一万元,马某经向乙某及甲某的父母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依约向甲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在甲某去世后,对于甲某未清偿的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乙某、甲小某作为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承担在继承甲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甲某的父母放弃继承遗产,故不需承担还款责任。现查明的甲某遗产仅有甲某生前购买的涉案房屋一套,经核算,该房屋甲某所占份额为58.78%,该部分属于甲某的遗产,应由乙某和甲小某继承,故判决:乙某、甲小某在甲某所享有的房屋58.78%的份额内偿还所欠原告马某债务1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甲某的父母放弃继承,无需清偿甲某生前所负债务。乙某与甲小某继承甲某的遗产,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甲某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有限制条件的。但夫妻关系中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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