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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公司股东大会超出职权作出的决议应属无效

  

简要案情

20205月,某投资公司作出股份确认表载明:陈某因辞职原因离开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保留其所有权股。同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股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某属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本,按其所持股本数额享有公司经营收益分配权;股东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义务;本竞业限制协议期限,不受股东是否在公司就职的影响。20215月,该公司董事会作出2020年度分红议案,但要求股东须签订《股东竞业禁止承诺书》后,方可支取分红。因陈某未签承诺,该公司不予分红。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其股权分红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该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按其所持股本数额享有投资收益分配权利。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进行现金红利分配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已满足法定条件,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向包括陈某在内的股东分配利润。该公司称,股东会决议内容还包括股东须签订《股东竞业禁止承诺书》后方可支取分红,股东会决议有效,陈某应签订该承诺书后,公司方可支取分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基于身份并按出资比例享有分红的权利属于股东的一项固有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除股东本人主张或同意放弃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不得剥夺或限制。即限制分红权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公司自主权的行使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投资公司通过是否签订《股东竞业禁止承诺书》,限制股东分红,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决议内容对陈某不具有约束力。判决:某投资公司向陈某支付2020年度分红款。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等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分配盈余利润的民事权利。案涉“股东须签订《股东竞业禁止承诺书》后方可支取分红”的决议内容,是对股东行使分配盈余利润的权利增设了限制条件,属于该公司股东大会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决议,该决议内容应当无效。该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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