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有助于鼓励罪犯改过自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达到未来预防犯罪并逐步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2018年,银川中院审监庭受理减刑、假释案件785件,其中假释案件10件。在该10件假释案件中,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刘某某让人感触颇多。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此次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至今,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亲属有固定居所和正常的生活来源,愿意积极配合社区进行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进行对拟假释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评估的报告中将其评定为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于假释;贺兰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合议庭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依法从宽掌握,予以假释。
人生就像一张白纸,既可以将其描绘得精彩纷呈,也可以被描绘得污浊不堪,而人生的画笔就掌握在自己手中。父母的溺爱与放纵,让少年逐渐迷失自己,随波逐流。年龄尚小的懵懂、对法律的无知,也不能成为肆意妄为的借口与理由,终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希望每一位误入歧途的少年能迷途知返,珍惜机会,重新描绘属于自己的灿烂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