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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落实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带头办案常态化

  

36日下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宁霞担任审判长,在本院206数字法庭远程开庭审理了罪犯马某某、张某假释案件,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京宁、副检察长李彩霞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除审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对罪犯的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及拟假释后有无再犯可能性、是否有亲属监管、能否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等情况一一进行了详细审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监管干警出庭陈述罪犯服刑改造情况,提交了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思想汇报、出监风险性报告等材料,监区责任警察和互监罪犯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就罪犯马某某、张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对罪犯及证人进行发问,并发表检察意见。银川中院严格掌握假释适用条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原则,鼓励罪犯改过自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以达到未来预防犯罪并逐步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银川中院按照“入额必办案”原则,建立院庭长办案刚性约束机制,制定了《关于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暂行规定》,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制度化。2018年至今,院庭长主审审监团队案件1065件,审结995件。院庭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表现之一,不仅可以发挥带头作用,更重要的是庭审经验丰富的院庭长可以通过亲历庭审和裁判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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