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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半功倍 巧结两案——银川中院兼顾执行实施异议案件办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银川中院受理袁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法官获悉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宁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遂向该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将其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负的5104459元债务向本院履行。置业公司收到本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但也未自动履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中院依法裁定将宁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第三人公司的5104459元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中院依法查封了第三人公司名下的土地,为此,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土地的查封,由其提供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予以置换。

经核查,第三人公司在法院查封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军安家园”房地产项目,专门用于安置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并已签订了多份房屋认购协议,正准备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因开发用地被查封,使第三人无法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不能销售房屋、回笼资金,而且还存在已签订认购协议群体集体上访的隐患。同时,因查封的土地不能马上进行司法处置,也间接造成申请执行人袁某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本案执行实施工作的推进及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也陷入僵局。

面对存在的问题,执行法官虞东和执行异议案件承办法官高卫国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以此为契机,紧紧抓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案件的症结所在展开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和多方沟通,困扰工作推进的死结被一环一环解开。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第三人公司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万元,剩余部分分期偿还;协议达成后,第三人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至此,涉及本案的执行异议案件以撤诉结案,而执行实施案件也以当事人间达成和解协议结案,两案均以最佳方式得以解决。

执行实施和执行异议复议是人民法院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两大法宝,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理,既要纠正执行实施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要为执行实施提供帮助,两项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中院执行部门深刻认识到办理好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对于提升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义。实践中,执行一庭及时移送执行异议案件,执行二庭高效审查办理,两庭协调配合,高效化解矛盾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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