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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银川中院当庭宣判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了解和参与,6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某、陈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宁夏首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青团银川市委员会志愿者代表、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群众等旁听案件庭审。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01月,王某、陈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后,购进大量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销售。同年2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他人举报,扣押尚未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5000余只、“KN95”口罩540只。经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认定,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NaC1颗粒物过滤效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KN95”口罩呼吸阀气密性不符合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核算,王某、陈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金额共计97816元。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销售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双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王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97816元;二、被告王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宁夏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陈某某负担。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消费维权涉及民生,责任重大,银川中院将坚持维护权益、注重预防、公众参与的公益诉讼审判理念,通过司法审判,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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