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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行政审判妥善处理环资类案件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今年11日起,全区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银川中院集中管辖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及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

今年以来,银川中院行政审判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工作大局,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在自治区高院有力指导支持与各方协作配合下,充分发挥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司法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改革实践,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认真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着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银川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大银川保驾护航。努力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8月,银川中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52件,新收案件同比上升38.33%,审结同比增加69件。行政庭在仅有3名法官的情况下,无延长审限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人均收案268.7件,结案165.7件。截止目前,中院行政庭共受理资源类行政案件6件,均已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其中1案以撤诉方式结案,5案均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涉诉行政行为违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相对人利益保护方面方法不当、措施不到位,对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理解适用仍需加强。例如我院审理的原告任某某等四人诉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案。被告发布《关于平罗县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禁种通告》后,开始在原告承包土地通行路段设置路障路卡,禁止原告从事生产经营。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关于平罗县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禁种通告》及禁种行为不服,诉至本院。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涉案禁种通告及禁种行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属程序违法。但涉案争议的土地确属黄河河道及湿地公园范围内,因黄河河道及湿地保护事关我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撤销涉案禁种通告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禁种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涉案禁种通告及禁种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通过诉讼,充分发挥了法院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作用,达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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