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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法院全面落实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实施办法

  

2020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银川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试点期限为二年。银川中院据此制定了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的实施细则。近日,兴庆区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紧跟改革的步伐,根据最高院及银川中院下发的实施办法,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积极落实改革精神,大力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工作,加速审判进程,提升审判质效。

325日,兴庆区法院速裁审判庭审判员谷胜龙审理了一起公告送达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诉讼中,被告经多方联系无果,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但该案件中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这起公告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采取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避免了因适用普通程序造成的审理拖延、浪费审判资源等情况。

同时,该实施办法还统一了小额诉讼程序分别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分别转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的办法以及文书格式,优化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健全了审判组织适用模式。近日,速裁审判庭审判员贺晶婕审理的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转款凭证、收条、他项权利证书足以证实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并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因此,该案适用独任审理程序,由主审法官贺晶婕独任审理。

而根据实施办法对简化审判程序的规定,兴庆区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标的额不大的案件适用了当庭宣判。326日,兴庆区法院月牙湖法庭法官丁宝平在两天之内开庭审理10件案件,其中有5件案件当庭宣判,判决将在2日内向当事人进行送达。5件当庭宣判的案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标的为10万元以下。法官助理在庭审前已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原、被告庭审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及辩论意见。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进行了当庭宣判,当事人开完庭即知晓裁判结果。提高当庭宣判率不仅大大提升了审判效率,也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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