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基层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 | 西夏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串通投标案,涉案资金逾亿元

  

811日,西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亿资金的重大串通投标案件,1家公司2名被告人获刑。银川市公安局、住建局、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代表旁听本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5月至202011月期间,被告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参与某高校校园扩建工程2号综合教学楼西楼等8项工程项目投标,被告人丁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授意、安排公司副总经理、监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寻找相关公司围标并给予围标公司数千元不等金额好处费,以上项目最终由该实业有限公司或相关围标公司中标并由该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累计中标金额达102131606.4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建设工程领域招标项目往往金额巨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串通投标行为。一些竞标单位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非法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发包人利益,对招标领域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依法从严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治举措。该案的宣判对建筑领域的串标围标违法犯罪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