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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法院:银川一男子自求方便擅自占用他人车位成被告

  

近年来,因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时常见诸媒体网络,有的经过发酵甚至引发网络暴力。近期,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私占他人车位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家住银川丽女士发现自家车位时常被其他车辆占用,导致自己停车不便。20225月份的一天,丽女士再次发现其车位被他人车辆占用,随即电话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人员联系到该车车主杰先生,告知了相关情况。

随后,丽女士在自家车位显著位置张贴书面警示语,并标注:占用费50/小时。次日下午,杰先生也在丽女士的车位上张贴纸条,纸条上含有“垃圾”等侮辱性语言,同时杰先生的行为也被监控拍了个正着。

双方因此引发争议,丽女士遂将杰先生及物业公司诉至金凤法院,要求杰先生停止对车位的占用,并赔偿各项损失万余元。

金凤法院受理该案后,本着解决矛盾的原则,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首先详细了解整个事发过程,然后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不能图自己方便而损害他人利益,并对杰先生擅自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杰先生也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希望与对方协商处理。另外,法官也指出了物业公司在管理中的一些疏漏,物业公司人员表示已升级了车库的监控系统,今后发现私家车位被占用或接到相关投诉时,会及时处理,同时同意在车位使用费上给予丽女士适当减免。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当庭对本案予以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区业主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车位,即享有对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经允许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了他人对车位的正常使用,不光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因经常占用他人车位而被起诉,即丢面,又折钱。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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