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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201812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作为案件管理人。

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81024日向本院申请重整并提交了破产重整草案,本院当日立案审查。

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显示,申请破产的七家公司存在企业负债沉重,缺乏清偿能力,涉诉纠纷多,经营难以为继的困境,该七家公司提供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形式审查的要件。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及发行的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逾期未能兑付,资金链断裂,丧失流动性,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其他六家申请人与上陵集团总公司及集团内其他公司相互担保,存在资金混同情形,也导致资金链断裂,丧失流动性,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本院依法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破产重整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受理该案件。

银川中院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依法监督指导管理人履行各项重整工作职责,推进案件平稳有序进行,努力实现困境企业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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