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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06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做出二审裁定,案件当日生效,一审法院收到二审裁定后,依法将该案移送看守所执行,自此李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情回顾

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12 1 日,2015 6 18 日变更名称为延边老山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为朱某某、杨某某、韩某,2014 7 9 日变更为李某甲。2014 10 月,被告人李某在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某(在逃)的指派下,在银川市筹备成立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同年11 13 日,该分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程某,2015 1 26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某某,被告人李某负责对业务员进行招募、管理。自2014 11 13 日至2015 2 10 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程某、叶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散发融资宣传彩页、口口相传等方式,采用签订《借款合同书》、《原始股认购书》等形式,骗得76 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3879000 元。该款项由程某、叶某某根据韩某某的指示,扣除每日收入的47%交由李某进行业务员工资的发放、公司的运作以及偿还之前公司筹办垫付的资金及韩某某欠其借款外,剩余款项汇至韩某某指定的个人账户。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李某家属在公安机关缴纳退赔款70 万元。另查明,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退赔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5万元,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共计1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罚情况

因李某具有坦白、主动退赔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李某家属在公安机关退赔的70万元,按比例向76名集资参与人退赔,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

 

二审法院判罚情况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其酌定处罚情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要点提示

本案中,李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扩充资金为由,通过让公司业务人员到广场等人多的地方拉客户、发放宣传彩页,向他人介绍公司业务、出具利润表格,许诺高额利息,由公司法人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使投资人产生该公司具有经营能力、签订合同有保障、投资获利比银行存储利息多等心理,让投资人防备意识降低,忽略了高风险和投资陷阱。本案非法集资的3879000元,部分用于该公司运作、员工工资发放、偿还借款,此类案件由于许诺利息高,通常存在用后续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向前期参与投资的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的情况,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入不敷出的。因此,投资还需保持理性,认真识别,审慎决择,切不可贪图高利,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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