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3日,银川中院依法对郑利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郑利、张志军、丁华从事高利放贷。为扩大放贷规模,2015年12月,被告人郑利指使被告人黄建军、张志军、丁华注册成立宁夏鑫仕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纠集被告人张强、何家辉、杨国平、李林等人参与,通过建立微信群,交流、分享借贷信息,筹集资金,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分工。
被告人郑利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合同或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协议,通过扣除“砍头息”,收取手续费、公证费、违约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虚高借款金额,并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郑利等被告人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郑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犯罪10起,集团成员及其他被告人另实施犯罪6起,违法行为4起。
2020年4月1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利等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一百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利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
银川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