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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天喜等27人涉恶案二审宣判

  

20207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天喜等27人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余天喜、陈彩云、朱智春、陈振山、宋登明、朱志宁、马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开设赌场,逐渐形成了以余天喜为纠集者,陈彩云、朱智春、陈振山、宋登明、朱志宁、马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进一步获取经济利益,该犯罪团伙以发放“工资”等方式,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桂霞、陈朝仙、马忠平等多名被告人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等地多次开设赌场。

随着赌场规模的扩大,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夏区法院一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余天喜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3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余天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银川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余天喜、陈彩云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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