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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国等九名被告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727,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永国等九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永国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法院还依法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前后,被告人吴永国在永宁县南市场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时与被告人姚杰、陶文成为“师徒”。2009年前后,被告人吴永国开始在永宁县从事“二手车”交易及非法放贷活动,并逐步纠集、拉拢被告人姚杰、陶文、张刚、王志军、王少东、谢江等人参与或合作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516日,被告人吴永国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成立名为二手车交易,实为非法放贷的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刚、王少东等人受雇于该公司。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并滞留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以及采取强迫他人处理抵押物、敲诈勒索财物、非法窃取财物等手段非法催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为逃避打击,利诱、贿买举报人作虚假证明,谎称举报不实。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吴永国、姚杰为纠集者,陶文、张刚、王少东、王志军、谢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永国等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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