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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源等13人涉恶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8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源、黄目介等13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公开宣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10月,黄目介注册成立宁夏达尔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伙同张源召集蒋凯、王瑞涛等人依托该公司开展非法放贷活动,后苏兆阳、苟亚涛等人加入,逐步形成以张源、黄目介为首要分子,蒋凯、苏兆阳、王瑞涛、王梦轩、苟亚涛等为重要成员,魏福兴、徐强、李翔、陈磊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张源、黄目介、蒋凯、苏兆阳、苟亚涛等人负责拉客户、谈合同、签协议、共同投资获利;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徐强、李翔、陈磊等其他成员负责共同投资、招揽业务、家访及催收要债。

该犯罪集团利用被害人需要借款的迫切心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空放”“零用贷”“抵押”等方式,以“利息”“家访费”“中介费”“服务费”“停车费”“摆事费”等方式虚增借款债务,要求被害人出具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收条以及空白租赁、买卖合同等,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

后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或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本金及虚增部分的金额,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该犯罪集团实施40余起诈骗犯罪、多起敲诈勒索及非法拘禁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部分被告人在集团犯罪之外还独自或结伙实施了多起诈骗犯罪。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源、黄目介等13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链接

2020612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张源、黄目介等13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19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3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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