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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金鹏等11人涉恶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 813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海金鹏等11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海金鹏自2014年刑满释放以来,以“固原老乡”的地缘关系为依托,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纠集海东、高永录、冯岩、刘海军、柯才、海军、田晓东、李志龙,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劳务市场一带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吃“霸王餐”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恶势力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3起,违法行为1起,李志龙、冯岩、高永录、安鹏飞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海金鹏、海东、高永录、冯岩、刘海军、柯才、海军、田晓东、李志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及所起的作用等,以被告人海金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一审宣判后,海金鹏等六人不服,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海金鹏等人符合恶势力特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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