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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珩超等犯票据诈骗等罪一案开庭审理

  

202082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孙珩超、孙培华、王高明、米荣荣犯票据诈骗罪,被告单位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霍言、刘雪梅、黄健飞、陈晨、薛晓攀、崔向臣、朱魏枫、陈政江、林美程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霍言、薛晓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朱魏枫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宝塔集团开始出现大规模亏损,被告人孙珩超作为董事长,明知该集团不符合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资格,为解决宝塔集团资金短缺问题,仍然安排霍言等人筹建财务公司。20164月,财务公司成立。被告人孙珩超为了达到为宝塔集团融资的目的,在明知宝塔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通过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被告人孙培华、王高明、米荣荣在孙珩超的授意下,实施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所需的增值税发票、积极出具相应材料等行为。

被告人霍言、刘雪梅、黄健飞、陈晨、薛晓攀、崔向臣身为被告单位财务公司的总经理等,违规与被告人朱魏枫等票据中介合作,明知办理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审核签发。自20164月至20181031日,财务公司共计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49522张,票面金额284.60亿元,至案发,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27064张,未兑付金额171.29亿元。期间,被告人霍言、薛晓攀还分别收受被告人朱魏枫等人的贿赂逾百万元。

庭审时间预计持续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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