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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 群众消费需谨慎 银川中院依法打击杜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食品安全无小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针对该类犯罪贪利性特点,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震慑犯罪苗头。近日,银川中院对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15年起,杜某某从网上购买左旋360减肥咖啡进行销售。

201610月左右,杜某某在淘宝网上向他人购买左旋360咖啡成品及咖啡原料等,冒用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左旋360咖啡标识及相关资质,提供“唯卡蓝”标识作为自己销售产品的品牌。

2017年年初,杜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生产点,购买食品分包机等设备,对购买的咖啡成品及原料进行分包加工。

同年4月联系王某甲购买咖啡散料,以自创标识的包装材料分包加工销售,并委托第三方加工“唯卡蓝纤维素”“唯卡蓝酵素”“女神冻”“女神花”等减肥产品进行销售。

期间,王某甲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河南省郏县某村一废弃养猪场作为生产点,购买搅拌机、咖啡纯粉、葡萄糖、奶粉、植脂末等原料,混合生产出咖啡拌料,用标识为动物饲料的编织袋分装后通过快递公司销售给杜某某等人。

王某甲在销售过程中,使用自己及其子王某乙的手机、微信号、账户等与相关人员联络、交易,并指使王某乙将咖啡原料发运给杜某某等人。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杜某某生产加工窝点处查获的“唯卡蓝左旋360咖啡”“纤维素”等减肥产品、原料等物品中检验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酚酞等物质。

法院判罚

银川中院认为,杜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2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王某甲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13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乙明知王某甲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46万元;王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王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同时要求三被告人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杜某某支付赔偿款1228.56602万元,王某甲于支付赔偿款538万元。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还需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杜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咖啡原料、散料,自行加工、分装,通过微信发展好友、销售代理,利用网络渠道向他人销售、分销左旋肉碱咖啡至多省多地,致使有的客户使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此类犯罪,犯罪分子常通过制造营销噱头吸引群众跟风消费,在工厂、小作坊中混合、自制产品,添加“西布曲明”等违禁物质提升产品使用效果,危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毒咖啡”中检测出的“西布曲明”等物质虽具有抑食减肥功效,但可能引发血压升高、肝功能异常、心血管疾病等严重危害结果,我国已于2010年宣布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风险防范能力,选择到正规商店中购买正规企业制售的食品、药品,对待各类需求要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避免杜绝不法分子的“营销广告”“糖衣炮弹”。建立法律思维、维权意识,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群策群力,进一步限制和缩小违法犯罪空间,共同铲除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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