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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原主任徐光金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14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光金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上桥街道党工委书记、吴忠市利通区常务副区长、吴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吴忠市住建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685.9387万元。

二、贪污事实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徐光金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上桥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上桥街道与宁夏吴忠康定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对利通区上桥乡新民村部分宅基地进行拆迁,被告人徐光金任拆迁指挥部总指挥。20047月,被告人徐光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岳父王某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的情况下,指使具体负责拆迁安置的工作人员与康定达公司签订虚假拆迁安置协议,将价值32.623万元的文卫广场220号营业房安置到王某某名下,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此后被告人徐光金将该房出租,获得孳息11.4万元。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光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85.93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索贿部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光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32.6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光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孳息6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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