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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对被告人庞希顺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111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原二级业务总监庞希顺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庞希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96万。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11月至201710月,被告人庞希顺在担任国电大武口发电厂副厂长、厂长,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供应、工程承揽、款项支付、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向他人收受现金人民币396万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希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庞希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希顺的家属主动退还赃款25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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